计算题:
A企业和B企业均为工业一般纳税企业。A企业于1994年6月30日向B企业出售产品一批,产品销售价款1000万元,应收增值税额170万元;B企业于同年6月30日开出期限为6个月的票面年利率为10%的商业承兑汇票,抵充购买该产品价款。在该票据到期日,B企业未按期兑付该票据,A企业将该应收票据按其到期价值转入应收账款,不再计算利息。至1995年12月31日,A企业对该应收账款提取的坏账准备的数额为0.5万元。B企业由于财务困难,短期内资金紧张,于1995年12月31日经与A企业协商,达成债务重整协议。该协议内容如下:
(1)B企业以产品一批偿还部分债务。该批产品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30万元,应交增值税额为5.1万元。B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将该产品作为产成品验收入库。
(2)A企业同意减免B企业所负全部债务扣除实物抵债后剩余债务的40%债务,其余债务的偿还期延至1996年12月31日。
要求:
(1)计算A企业债务重整损益,并编制债务重整时的有关会计分录。
(2)计算B企业债务重整后的债务余额、债务重整损益,并编制债务重整时的有关会计分录(注:B企业以产品抵偿债务,通过销售核算并同时结转成本)。(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
债权人(A企业):
(1)A企业该债务重整损失
=[(1000+170)×(1+10%÷2)-30×(1+17%)]×40%-0.5=476.86(万元)
(2)会计分录:
①
借:产成品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贷:应收账款351000
②
借:坏账准备5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整损失4768600
贷:应收账款4773600
债务人(B企业):
(1)B企业该债务重整后债务余额
=[(1000+170)×(1+10%÷2)-30(1+17%)]×60%=716.04(万元)
(2)B企业该债务重整收益
=(1000+170)×(1+10%÷2)-[716.04+30(1+17%)]=477.36(万元)
①
借:应收账款351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借:产品销售成本200000
贷:产成品200000
借:应付账款351000
贷:应收账款351000
②
借:应付账款4773600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整收益4773600
1.债务重整时,债务方应当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属于以存货抵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应通过销售核算,存货销售的公允价值与其成本的差额计入正常的经营损益。存货销售的公允价值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与应付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整收益;属于以修改负债条件进行债务重整的,债务重整后如果未来应支付的金额小于重整前债务的账面价值,应将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支付的金额,减记的部分作为债务重整收益。
2.债务重整时,债权方也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属于债务方以实物抵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应按收到实物的公允价值记账,收到实物的公允价值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其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整损失;属于以修改负债条件进行债务重整的,债务重整后如果未来应收金额小于重整前债权的账面价值,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的金额,减记的部分作为债务重整损失。如债权方为此项应收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应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差额部分确认为债务重整损失。
3.如果债务方以实物和修改债务条件等混合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应付债务或应收债权应当首先扣除用实物资产抵偿债务的价值,然后再按计算的未来应支付或应收取的金额与现存的应付债务或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已扣除用实物资产抵偿债务的价值)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