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5月30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6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6月2日回复:“可以,6月7 日到我这儿来。”乙于6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请回答第(1)—(5)题。
设本案中乙是某高校大一学生,缺少资金,甲乙约定分5期付款,每期6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如约支付了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甲多次催告乙仍无力支付。则甲:
A.可以解除合同
B.可以退回货款,收回电脑,并要求乙支付几个月的电脑使用费
C.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
D.以上说法都不对
参考答案:A,B
解析: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此,可得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和B。C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题考查的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由于其内容可考性较强,故很容易被命制成试题。(1)掌握本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的,出卖人两个权利可供选择行使:①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不再分期付款;②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2)分期付款买卖目前在我国常用于商品房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当事人常订立有所有权保留的合同,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所有权保留是一项特殊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