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张某是一名搞服装设计的大学生,毕业之后,想开一个服装加工店,并准备申请注册商标用在生产销售的服装商品上。张某自己设计出了几个商标,有“康乐”文字商标、“蓝天”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商标、“3Q”数字和字母组合的商标,还有缝纫机做工时的声音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上述哪些商标的构成要素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 )
A.“康乐”文字商标
B.“蓝天”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商标
C.“3Q”数字和字母组合的商标
D.缝纫机做工时的声音商标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考点] 商标的构成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根据《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的是“可视性标志”,“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非可视性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的。而《商标法》第8条规定可以作为商标的可视性标志具体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上述要素(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颜色)的组合商标。综上,D选项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选项应是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