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 (2007年多项选择第46题) 凯通公司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对其以下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的是 ( )。
A.在破产案件受理一年以前,凯通公司对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而向某商业银行提交的一辆轿车
B.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内,凯通公司放弃的对乙公司的一项债权
C.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内,凯通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卖给丙公司的一栋办公楼
D.凯通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了纪念昔日辉煌而拿回家收藏的一个凯通公司的纯金招牌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管理人的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ABC三个选项均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根据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D选项不属于此条情形。另外,还应掌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管理人行使取回权的情形。本题正确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