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王某2014年1月1日与某镇的农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5年,承包费5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名称,仍以农机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王某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2014年王某的经营成果如下:
(1)取得销售农机的收入271.20万元(含税)。
(2)取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
(3)购进石油液化气1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15.6万元。购买包装箱,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9.4万元、增值税5万元。
(4)经营成本费用126万元(不含工资和三项经费),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不含税广告费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1.8万元),业务宣传费12万元。
(5)年雇佣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65万元;王某每月另领取工资0.8万元。支出的职工福利费10万元、工会经费1.88万元、教育经费3.73万元。
(6)王某将从拍卖机构获得的打包债权予以处置,其中处置了A企业的债权,收款8万元(购入打包债权的成本为10万元,该批债权面值15万元,其中A企业欠9万元,B企业欠6万元)。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2)计算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经营成本费用(不含工资和三项经费);
(3)计算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
(4)计算该厂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计算王某承包该厂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王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1)应缴纳增值税=271.20÷(1+13%)×13%-15.6-5-1.8=8.8(万元)应缴纳营业税=20×5%=1(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80+1)×(5%+3%)=0.78(万元)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1+0.78=1.78(万元)(2)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5×60%=3(万元),扣除限额=[271.2÷(1+13%)+20]×5‰=1.3(万元),税前准予扣除1.3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71.2÷(1+13%)+20]×15%=39(万元),实际发生合计数=30+12=42(万元);税前准予扣除39万元。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经营成本费用(不含工资和三项经费)=126-5+1.3-30-12+39=119.3(万元)。(3)承包者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与雇佣职工工资合并到一起,按照实发工资标准扣除。实发工资总额=65+0.8×12=74.6(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74.6×14%=10.44(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限额=74.6×2%=1.49(万元),实际发生1.88万元,按照限额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74.6×2.5%=1.87(万元),实际发生3.73万元,按照限额扣除;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74.6+10+1.49+1.87=87.96(万元)(4)该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1.2÷(1+13%)+20-1.78-119.3--87.96]×25%=12.74(万元)(5)王某承包所得=271.2÷(1+13%)+20-1.78-126-(65+0.8×12)-10(职工福利费)-1.88-3.73-12.74-10(承包费)+0.8×12-0.35×12)=24.67(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67×10000×35%-14750=71595(元)(6)处置债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10×9÷15)×20%×10000=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