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A.应当执行审核回避制度而未回避的
B.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D.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参考答案:B,C,D
解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九条规定,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②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③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④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⑤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