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施工单位承接的某高速公路合同段中有一座公路隧道。该隧道为单洞双向行驶的四车道深埋隧道,设计净高6.9m,净宽20m,进口桩号为K9+868,出口桩号为K13+218。根据地质勘察报告,隧道穿越的地层有:砂岩、页岩、泥灰岩,其中K10+000~K11+500段还分布有冲刷煤屑、瓦斯包体和含水瓦斯包体,岩层节理及裂隙发育。设计要求采用新奥法施工、分部开挖和复合式衬砌,隧道施工监控量测实施了洞内、外观察、周边位移监控。

事件1:施工单位采用双向掘进,对水、电、路、通风等设施进行统一安排,并在正式掘进前完成。通风方式采用大功率通风机将新鲜空气采用风管压送到掌子面,然后将废气从里往外挤出。通风机采用轴流式,其额定风量为2250m/min,风压为6kPa,发电机功率为2×115kW。风管与风机相匹配,选配1500mm(压入)和1000(吸出)的强力橡胶软管,每节长10m,软风管接头方式为双反边拉链式接头,安装方便、密封性能好。

事件2:隧道施工时的通风,设专人管理。要求做到:保证每人每分钟得到1m的新鲜空气;隧道内的空气成分每两月至少取样分析一次。事件3:某日早上7时.1名工人进洞启动设备,产生火花,导致隧道发生瓦斯爆炸,该名工人罹难,所幸洞内当时没有其他作业人员,造成损失约320万元。土建施工完成后,项目部按要求进行了照明、供配电设施与交通标志、防撞设施、里程标、百米标等的施工。照明控制系统由分中心监控工作站、A、亮度检测器和照明配电回路(箱)的接口电路构成。该隧道原设计采用射流式通风方式,经多方论证后,难以满足该隧道的通风质量要求,拟变更为竖井排风式通风,并按相关程序完成了设计变更。

1.补充背景中隧道监控量测的必测项目。

2.背景中施工时采用的通风方式属于哪一类?。

答案

参考答案:

1.拱顶下沉监控、地表下沉监控。

2.风管式通风。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隧道监控量测。隧道监控量测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其中必测项目有四个:洞内、外观察,周边位移,拱顶下沉,地表下沉。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隧道通风方式。隧道施工过程中应实施机械通风,必须具有通风机和风道,按照风道的类型和通风机安装位置,有如下几种通风方式:(1)风管式通风。风流经由管道输送,分为压力式、抽出式和混合式三种方式。风管式通风的优点是设备简单、布置灵活、易于拆装,故为一般隧道施工采用。但由于管路的增长及管道的接头或多或少都有漏风,若不保证接头的质量,就会造成因风管过长而达不到要求的风量。(2)巷道式通风。这种方法适用于有平行坑道的长隧道,对平行导坑和正洞前面的独头巷道,再辅以局部的内管式通风,这种通风方式断面大、阻力小,可提供较大的风量,是目前解决长隧道施工通风比较有效的方法。(3)风墙式通风。这种方法适用于较长隧道。当管道式通风难以解决又无平行导坑可利用,则可利用隧道成洞部分较大的断面,用砖砌或木板隔出一条2~3m的风道,以减小风管长度、增大风量,满足通风要求。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陕西农民牟某,在广东打工其间,因为没有携带身份证,被当地收容所收容,在转运途中,由于中巴起火,牟某和同车的其他24名被收容者被活活烧死。  据民政部消息,近一两年在全国700多个收容遣送站,每年有一百多万人被遣返回原籍。其中几十万人的收容地是广东,其次是北京、上海。在不少地方政府看来,收容遣送是一种有效的、必要的社会治安手段。  2000年2月14日,这一天在东莞厚街打工的四川民工赵某在大街上被当地治安队送去收容所,两天后老乡花200元钱把他领出。  在大城市拥有常住户口的人们,想像不到他们的生活状态,没有违法的人走在大街上却会被“抓走”,关到条件极差的收容遣送站,依据各地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被收容,“留站待遣时间”最长竟可达 6个月,甚至无限期被迫关进收容站的人还要支付自己被收容遣送的食宿费、路费。  凌晨一点,一位打工者在自己租住的房屋里,被突然闯进来的穿制服的人带到了当地派出所,原因是他没有暂住证。直到早上八点,许多和他一起被抓进来的人被亲朋好友用钱保了出去。这位打工者因没人保而被送到遣送站,后又被遣送回原籍。南方几个省的被统一送到浙江金华,在金华每人出50元可以自保,别人保100元,没钱保的继续关。  在武汉打工的四川农民杨某按规定办了暂住证,9月24日晚因为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暂住证被当地治安人员带走,当晚被送到遣送站。第二天,其子杨小军带着其父的暂住证去领人,被告知必须交 100元钱,后来拿到的发票上写着:收容遣送费85元,查询费12元,医疗费3元。按当地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收容遣送费每天每人最多只能收17元,而杨天利只被关了一个晚上,为什么要交85元呢武汉市民政局后来的解释是工作人员“忙中出错”,按5天收取了费用。至于有暂住证为何还要收费,民政局的说法是因为杨小军当时没有出示暂住证。  “收费是万恶之源”,民政部有关同志异口同声。“多数地方变着法多收费,怎么才能多收费,多收人才能多收费,这不乱了吗”目前《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草案)》已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取消一切收容费用,并对收容遣送中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民政部门对此表示支持。  收容遣送是民政、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收容并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我国从1951年开始实施收容遣送制度,其目的是改造、转化、安置国民党的散兵游勇、社会无业游民等。60年代的主要任务是救济灾民,80年代开始,流动人口剧增,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工作重点转为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1991年国务院48号文件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而执行中,三无往往变成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缺一不可。更有甚者查证时当场撕了暂住证,把人抓去收容。  民政部有关人士认为,问题出在大量超范围收容上,据估计真正属于救助对象的不到15%,大部分是外地打工者,某些人不问青红皂白,只要打工农民少一个证,就收容,结果收容站变成第二看守所。  专家指出:收容遣送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同时也不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其中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2001年8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披露,长期在广州从事装修工作的25岁的广西农民张某,仅仅因为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被街道民警留置,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从离奇死亡到火化,再没有见到一张熟悉的面孔出现在身边。对此,收容站竟称:“我们对张某的死没有责任。”  2001年9月14日《燕赵都市报》报道:去年12月北京警方解救了十余名被强迫卖淫的“小姐”,令人吃惊的是这些“小姐”多是未成年人,其中最小的仅13岁。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些未成年人居然都是被人从外地某收容遣送站“采购”来的。据了解,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主犯苗长顺从该收容遣送站领到8名女遣送人员,工作人员李某、周某两次分别得到200元和400元的好处费。另外,有的不法分子靠从该遣送站绑架人质勒索赎金迅速“脱贫致富”。  结婚证、外出务工证和暂住证俱全的湖南少妇苏某,在广州火车站被巡警强行推上了一辆后厢封闭的警车,送进一家收容性质的精神病医院,投进关有数十名男人的屋子,遭众多暴徒轮 * * 。后来苏某的丈夫来了,要将其带走,但需交2000元才能放人,经过讨价还价,并私下塞给有关人员200元“红包”,放人的费用才降为500元。  青年农民郑某在沪务工期间,因无暂住证、务工证被收容遣送,但在遣送时无端失踪。为寻子下落,讨回一个公道,年迈的父亲四处奔走,几番诉讼,终于换来上海遣送站的寥寥歉语及10万元赔偿金私了。

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