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住宅小区入住不足2年,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商委托的甲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选聘乙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甲乙公司办理移交。 现场交接时,乙公司派项目经理1人,在甲公司人员陪同下观察了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观察结果是除部分屋面漏水外,其他部分运行状况正常。对于屋面漏水,甲公司解释属保修期,应由开发商解决。于是,甲、乙两公司未将该问题列入移交工作范围。资料交接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移交了开发商提供的前期物业资料,甲称入住资料属短期保管,已销毁。 费用交接时,甲公司提出因有部分未实际居住的业主以没有接受服务为由,不缴纳物业服务费,致使小区物业服务经营亏损,希望用小区楼内广告收人冲抵。 上述情况乙公司给予确认,双方共同签署了交接文件。 接管后,乙公司便陆续发现部分电梯存在故障,支出大量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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