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家住某市的汪某(1965年出生)与林某(1966年出生)是夫妻,婚后无子女,要求收养吴某与刘某的次子吴彤(1999年10月2日出生)为养子。吴某与刘某感觉家中生活比较困难,便作主答应下来,但吴彤毕竟是自己的亲骨肉,心中不免有些伤感,于是委托汪某与林某办理收养公证。2009年10月20日,汪某与林某带领吴彤来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向公证处提交了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了汪某和林某代办公证的委托书。
问:公证处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公证处对该项收养公证不应办理。因为:
(1)本案中被收养人吴彤已经有识别能力,而其生父母在未征得吴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答应将吴彤给汪某和林某做养子,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不符合办理收养公证的程序要求。按规定,办理收养公证,应由收养人、送养人、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亲自一起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办理。本案中送养人吴某和刘某委托汪某和林某办理,不符合程序要求。

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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