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2008年8月,刘某在甲市地方税务局乙区分局税务稽查四所工作期间,受所里指派对甲市第三造纸厂2007年度地方各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刘某在稽查纳税过程中,告知该厂财务科科长邓某:甲市第三造纸厂应补交132053.51元的税款,并处以一倍的罚款,该厂为不交和少交税款,经研究决定向刘某行贿,刘某在收受该厂贿赂的2000元和礼品后,擅自隐瞒甲市第三造纸厂应当补交税款的真实情况,出具了甲市第三造纸厂2007年度应当补交企业所得税2739.66元,罚款一倍的检查表。2009年6月4日经甲市地方税务局乙区分局稽查局对甲市第三造纸厂2007年度地方各税纳税款情况进行专案稽查,查出该厂在2007年度应补交纳税调增税款229377.74元。致使国家少征、不征税款226638.08元。
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刘某的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案,如果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前突发疾病死亡,法院应______。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E.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