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位于我国境内某市的一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自己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2011年至2015年经相关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销售电子产品的不含税收入7000万元,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00万元。
(2)全年购进与生产电子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200万元、进项税额544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购进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3)全年与销售电子产品相关的销售成本4150万元;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320万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75万元。(4)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400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9万元并取得专用票据,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7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3万元。
(5)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支付合同违约金6万元。(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企业所得税税率15%,不考虑其他税费,金额单位: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金额。
(2)当年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额。
(3)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4)当年该企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5)当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当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1)应缴纳的增值税=7000×17%-(544+8.5)=637.5(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200×5%=10(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637.5+10)×(7%+3%+2%)=77.7(万元),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637.5+10+77.7=725.2(万元)。(2)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7000+200-4150-1400-600-300-10-77.7=662.3(万元)。(3)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额7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56=14(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400×2%=8(万元)<实际发生额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1(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400×2.5%=10(万元)<实际发生额1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10=3(万元);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1+3=18(万元)。(4)税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7000+200)×15%=1080(万元)<实际发生额11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0-1080=2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7000+200)×5‰=36(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75×60%=4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36=39(万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39=59(万元)。(5)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50%=160(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62.3+18+59-160=579.3(万元)。(6)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79.3×15%-50×10%=81.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