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
某公司因为欠债不还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某省人民法院判其败诉,并查封其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作为执行标的,委托某市拍卖行进行拍卖。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该标的价值为3500万元,评估结果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某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其投资成本高达7000万元,该评估明显低估了该项目的价值,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拍卖。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中止的理由不成立,因此继续进行了拍卖。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采取减价拍卖方式,最终以3000万元的价格成交。拍卖成交后,当地工商认定该拍卖行与竞买人串通,将原值7000万元的房产以3000万元的低价成交,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因此做出了对拍卖行的处罚决定。
(1)本次拍卖是否合法有效
(2)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拍卖此案是否应该中止拍卖,为什么
(3)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本次拍卖合法有效。
(2)在拍卖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有权单方面通知拍卖机构终止拍卖:①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存在争议;②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拍卖活动暂时难以继续进行;③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拍卖暂缓进行拍卖;等等。
本案中,对于拍卖标的评估是人民法院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于或低于原投资额,只要主体资格和评估程序合法,就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因此对于某公司认为评估值低于其在该项目的投资价值面提出的中止拍卖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3)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构成我国拍卖法上的恶意串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二是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工商局仅以成交价低于投入价值一点来推断拍卖行恶意串通,证据不足,成交价低于投入价值,是由拍卖市场的供求情况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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