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市一家拍卖行刚刚成立之后,第一起拍卖就是接受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拍卖查封的某处房产。因为是第一笔生意,A拍卖行格外认真,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委托、评估、公告、展示、拍卖等事宜。其中的现场展示环节,更是邀请所有的竞买人对拍卖房地产进行现场参观,并请人介绍房屋的状况,因此,拍品成交相当顺利。谁知道,拍卖结束后,该房产的买受人却拒不付款,其理由有以下几点:①该拍卖行不是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因此不具备承接此次拍卖的资格;②该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事先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③拍卖现场拍卖行没有告知该房产已有承租的情况。
(1)买受人提出的理由①是否成立为什么
(2)买受人提出的理由②是否成立为什么
(3)买受人提出的理由③是否成立为什么
(4)在房屋出售时,我国法律对承租人有什么特殊保护规定
参考答案:(1)不成立。
在我国,只有进行公物拍卖才必须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司法强制拍卖不属于公物拍卖的范畴,因此,无需由指定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2)不成立。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财产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作为确定保留价的参考,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保留价必须等于评估价格,最高竞价只要等于或高于保留价就可以成交。
(3)成立。
在房屋有承租人的场合,无论在权利上还是实际使用上都存在瑕疵。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在拍卖标的存在瑕疵的场合,拍卖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出卖时对承租人有特殊的保护:①出卖人必须出卖前合同期限内通知承租人;②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③租凭期间内,所有权转移的,不影响租凭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