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是一家国家有独资企业,其持有上市公司B公司60%的股份。1999年,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3亿元,期限2年,同时,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15%的股份质押给某银行作为担保。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无力偿还,被某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败诉,判决书生效后,应某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对A公司质押的15%的B公司的股份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准备予以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前,某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以A公司质押的B公司股份抵债,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2)人民法院拟依法对冻结的股份进行拍卖,A公司推荐与自己关系较好的甲拍卖行,B公司则推荐了一直有业务关系的乙拍卖行,某银行则推荐长期合作的丙拍卖行,按照法律规定,最终如何来确定拍卖行
(3)拍卖行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1)不予支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必须进行拍卖。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本案中拍卖机构的确定应当由某银行与A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主持,在债权人某银行和债务人A公司分别提出的侯选拍卖机构中抽签决定,即在甲与丙拍卖行中抽签确定,一个拍卖行作为拍卖机构,B公司无权推荐乙拍卖行参加此次拍卖。
(3)拍卖行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①除了要与人民法院签署委托协议以外,还应当审查是否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强制执行的裁定以及冻结股权的确认书;
②保留价由人民法院依照资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决定,进行评估的机构必须是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③从拍卖公告上看,拍卖机构必须于拍卖前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④竞买人必须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受让条件;
⑤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报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