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违约,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共14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10万元,甲公司放弃其他债权。为此,人民法院停止了执行程序。乙公司支付了10万元后,以没有支付能力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驳回甲公司的申请,不予恢复执行

B.恢复执行,要求乙公司再支付100万元

C.恢复执行,要求乙公司再支付143万元

D.恢复执行,要求乙公司再支付133万元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由于乙不履行和解协议,应甲的请求法院应当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原判决中乙公司一共应向甲公司支付143万元,扣除乙公司履行和解协议时已支付的10万元,乙公司还应支付133万元。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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