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会计师事务所自2007年起已连续4年承接X银行总行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A注册会计师一直担任项目合伙人。双方于2011年5月续签了2011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A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派担任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相关情况如下:
(1)U事务所2010年全年收入5000万元,2011年收入5500万元,其中2010年取得X银行的审计费用400万元,相关服务351万元;2011年取得X银行审计收入450万元,相关服务收费380万元。
(2)审计项目组成员B的妻子,通过继承,获得X银行股票3000股,市值9000元。
(3)审计项目组成员C的父亲,在X银行中担任基建处处长,X银行目前正在建设耗资9000万元的办公大楼。
(4)X银行请审计项目组对其自行设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
(5)因为A注册会计师连续担任项目合伙人五年,为了避免密切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在结束2011年审计工作后,U事务所安排A注册会计师自2012年起担任X银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要求: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逐一针对上述情况,指出是否对独立性的产生不利影响,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U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X银行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15%,所以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通过继承从审计客户获得直接经济利益,而根据职业道德的规定不允许拥有此类经济利益,所以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施加重大影响,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审计项目组仅是对由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而没有承担管理层职责,所以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5)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而且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项目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的关键审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