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刘亚在D公司审计的计划阶段初步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为80万元。在报告阶段,对会计报表的重要性进行最终评估,确定为90万元。
此后,刘亚已将在审计过程已发现,但被审计单位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进行了汇总,得到了汇总数,但被审计单位拒绝对此加以调整。请指出:
⑴刘亚应将重要性水平最终确定为多少?此时,刘亚是否需要重新评估所执行的审计程序的充分性?为什么?
⑵若汇总数在85万元至95万元之间,刘亚能否据此确定审计意见的类型?为何?
⑶分别考虑汇总数为85万元和95万元的两种情形,刘亚是否继续实施审计程序?如应继续实施审计,她应扩大实质性测试的范围,还是应追加实质性测试的程序?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⑴根据刘亚分别在计划阶段和报告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她应当将重要性水平最终确定为90万元。因为在报告阶段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比在计划阶段所了解的情况更多,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更准确。此时刘亚无须重新评估所知悉的审计程序的充分性,因为刘亚是按80万元的重要性水平设定审计程序并进行审计的,而将重要性水平提高为90万元表明她所实际执行的审计程序比要求的审计程序更为充分。
⑵仅依据汇总数,刘亚还无法确定审计意见的类型。因为审计意见是对会计报表整体表述的,而这里的汇总数仅指在已审部分中业已发现而未调整的错报漏报,并不包括未审计部分中可能的错报漏报、由前期延续而来并仍然影响本期报表反映的错报漏报,以及期后事项对本期报表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方面。刘亚应将上述各方面错报漏报加以汇总,得到对会计报表错报漏报的整体估计,才能与重要性比较,从而决定审计意见的类型。
⑶若汇总数为85万元,刘亚应当追加审计程序,因为在汇总数不超过重要性水平的原因中,并不能排除由于原程序不当而无法发现更多的错报漏报的可能性。但若汇总数达到95万元,则刘亚应当扩大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因为事实表明实施原程序所发现的错报漏报已超过重要性水平,即原程序在发现错报漏报方面是有效的,无须以其他审计程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