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5人共同投资成立某合伙企业,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字号为南疆县东源纸制品厂。丙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经营期间,南疆县工商局要求该合伙企业与南疆县爽利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名称是东利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丙、丁、戊应当作为共同原告以共同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B.丙可以以南疆县东源纸制品厂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C.丁只能以南疆县东源纸制品厂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D.南疆县爽利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E.南疆县爽利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B,E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特殊情形下的原告资格。
(1)选项AC错误.合伙企业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选项B正确。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3)选项D错误,E正确。对于股份制企业:第一,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起诉时,企业其他机构也可以行使企业的起诉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