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非鼓励类项目,A类管理企业)使用其投资总额内资金向海关申报进口“立式数控车床”(商品编码8458.9100,进口关税税率为5%)数台。海关在审单时因对所报货物的商品编码有疑义,遂确定实施查验,并在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实为“立式加上中心”(商品编码8457.1010,进口关税税率为9.7%),该货物列入《法检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海关要求该企业修改该批货物的商品编码,并因该企业实际申报归类错误,决定按“申报不实”对该企业罚款12万元人民币,并调整其管理类别。该企业表示,错报商品编码实属报关员不熟悉进口设备所致,并非企业故意,故不能接受海关处罚。 根据上述案例,解答下列各题: |
该企业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其获得救济的渠道是( )。
A.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辩
B.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要求举行听证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 A、D两项发生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前的案件调查过程,因此不选。按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B、C两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