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戍、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戍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人分立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原则上,分立后的法人应对分立前法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因此,作为分立法人的乙、丙两公司关于债务分割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