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A.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之.对外放弃债权行为的效力。《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之一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