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问答题:某餐饮企业2014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1)实现营业收入800万元,其中包括顾客现场消费餐饮营业收入500万元、熟食外卖收入30万元、内设卡拉OK厅营业收入270万元。
(2)因该企业位置优越,公司对外承接广告牌展示业务,取得含税收入10万元。
(3)该企业以不动产作价投资500万元参与设立一家公司,约定每年收取固定收益40万元、半年结算一次,当月收到20万元。
(4)转让一栋房产,该房产是若干年前由债务人抵债而得,当时冲抵的债务金额是650万元。此次售价800万元,包含收到抵债房屋后安装的空调设备折合10万元。空调设备与房屋单独核算。
(5)授权境外某中餐馆使用其字号,当月取得商标使用权收入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当地政府规定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营业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2)计算业务(2)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3)计算业务(3)取得的固定收益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4)计算业务(4)转让房产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5)计算业务(5)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参考答案:
(1)应缴纳的营业税=500×5%+270×20%=79(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30/(1+3%)×3%=0.87(万元)【解析】营业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应缴纳的增值税=10/(1+3%)×3%=0.29(万元)(3)应缴纳的营业税=20×5%=1(万元)(4)应缴纳的营业税=(800-10-650)×5%=7(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0/(1+3%)×2%=0.19(万元)(5)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的增值税=0【解析】向境外单位提供商标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