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准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准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
E.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C
解析: 违约责任、职务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C与D在搬运中造成名贵兰花折断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搬家公司负责赔偿损失,A当选。
盗窃行为与经营活动无关,不属于职务行为,理应由盗窃人自己承担责任,D不选。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与A搬家公司有一个搬家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因为搬家公司雇员的行为导致该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搬家公司应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以搬家公司应负违约责任,B当选。
甲、C、D争吵中。不知谁将阳台的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甲、C、D三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所以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