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郭某以4.00—4.20元的单价与B企业签订一买卖合同。但郭某在与B企业的合同谈判中,认为A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B企业反复磋商之下,2001年4月1日与B企业签订了单价为4.5元、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三年B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郭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根据合同约定,A企业在2001年7月1日—5日向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
2001年7月5日,A企业如约交货,B企业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A企业。8月2日,A企业要求B企业支付200万元货款,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A企业在调查中发现,B企业拒付的真正原因是其已丧失支付能力,B企业同时欠C企业到期债务200万元。但B企业享有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但由于B企业管理混乱,一直没有对D企业主张其债权。
2001年8月20日,A企业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B企业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A企业胜诉,裁定由D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A与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C企业得知法院的裁定后向A企业主张应由A、C平均分配D企业偿还的200万元,A企业表示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提示的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企业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如A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5)C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由于最近三年B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因此可以推定B企业是善意第三人,因此,郭某的代理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
(2)B企业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检验期是7月6日—15日。但B企业未在该检验期内将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A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B企业拒付理由不成立。
(3)法院裁定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本案中,法院裁定A企业向D企业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因此,A与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符合法律规定。
(4)该2万元诉讼费由D企业承担。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本案中法院裁定代位权成立,A企业胜诉,因此;诉讼费由D企业承担。
(5)C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A企业的代位权诉讼成立,其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因此,C企业的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