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将其生产设备抵押给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于2010年9月6日订立抵押合同,同日该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甲企业又与丙银行协议将其现有及将来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借款600万元,双方于2010年9月10日日订立抵押合同,同日该合同生效,9月20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登记。甲企业仍资金不足,又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给丁银行借款3000万元,双方于2010年10月15日订立抵押合同,同日该合同生效,10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企业还将其所有的汽车质押给戊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于2010年11月1日订立质权合同,同日该合同生效,次日交付质物。以上债务履行期届满,甲企业因经营失败不能偿还借款,债权人发现,在抵押期间,乙企业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甲企业的产品若干,庚企业于2010年10月22日租赁了甲企业抵押给丁银行的地上建筑物一栋。
关于本案中抵押权实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己企业
B.丙银行的抵押权因已登记而可以对抗己企业
C.庚企业的租赁关系不受丁银行抵押权的影响
D.庚企业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丁银行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