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分)【历史——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使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百官。
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
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九条:参议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
——《中华民国约法》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临时约法》规定的立国根本原则和政体是什么?这具有什么进步意义?(8分)
(2)根据以上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认识。(7分)
(1)规定了“主权在民”的立国原则和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体。否定了君主专制统治的合理性,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8分)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它体现了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性和民主性。《中华民国约法》是袁世凯一手炮制的。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否定,它为袁世凯独裁提供了法律依据。(7分)
题目分析:
(1)根据材料一“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使之...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即可概括出《临时约法》规定的立国根本原则是主权在民,政体是三权分立。结合辛亥革命的意义,其否定了君主专制统治的合理性,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
(2)根据关于《中华民国约法》的材料“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参议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再结合袁世凯复辟的史实。可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但《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否定,它为袁世凯独裁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其的认识,主要从史实实质、历史影响等角度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