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当月进口特制烟丝一批,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进口关税6万元,当月销售该批烟丝,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万元。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支付收购价款40万元,另外按收购价款的10%支付了价外补贴,烟叶税20%,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含税运输费用3.3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委托某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3)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4)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款项已付。
(5)接受某公司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6)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管理不善损失3万元(含运费0.465万元,已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7)销售甲类卷烟300箱(标准箱,下同)给某省烟草批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烟草批发公司加价20%对外批发。
(8)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乙类卷烟4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36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万元。
(9)没收逾期未收回的乙类卷烟包装物押金18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支0.003元,每标准箱50000支,甲类卷烟比例税率为56%,乙类卷烟比例税率为3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卷烟厂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2)计算卷烟厂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
(3)计算烟丝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计算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卷烟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6)计算卷烟厂的销项税额;
(7)计算卷烟厂应缴纳的增值税;
(8)计算烟草批发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
(1)进口特制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30+6)÷(1-30%)×30%=15.43(万元)(2)卷烟厂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30+6)÷(1-30%)×17%=8.74(万元)(3)发出烟叶的成本=[40×(1+10%)+40×(1+10%)×20%]×(1-13%)+3.33÷(1+11%)=48.94(万元)烟丝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烟叶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48.94+8)÷(1-30%)×30%=24.40(万元)(4)销售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600×56%+300×50000×0.003÷10000=340.5(万元)销售乙类卷烟应纳消费税=3600×36%+3600×50000×0.003÷10000+18÷1.17×36%=1355.54(万元)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340.5+1355.54-150×2×30%=1606.04(万元)(5)可抵扣的进项税额①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0×(1+10%)+40×(1+10%)×20%]×13%+3.33÷(1+11%)×11%=7.19(万元)②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③2013年8月1日起,购进小汽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5.1万元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④接受投资的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1.7万元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⑤烟丝因非正常损失,原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0.465)×17%+0.465×11%=0.48(万元)⑥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抵扣:8.74万元进项税额合计=7.19+69.36+5.1+1.7-0.48+8.74=91.61(万元)(6)本月销项税额=3600×17%+600×17%+80×17%+18÷1.17×17%=730.22(万元)(7)本月应纳增值税=730.22-91.61=638.61(万元)(8)烟草批发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600×(1+20%)×5%=36(万元)【解析】进口环节的税收和交给税务机关的税收要分别核算,注意交给税务机关的税收不能包括进口环节的税收,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在计算交给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中抵扣;注意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的不同;注意2013年8月1日以后运费的抵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