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6台仪表柜,制作报酬共计4000元,甲方负责提供原材料,限期5个月交货,以备科研急用。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制作仪表柜所需的全部原材料。并支付了定金800元,乙方在检验原材料时,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但考虑到两单位的关系,未提出异议,乙方生产出4台仪表柜后,因其他任务较紧,怕无法按期完成定作任务,便自行将另外2台仪表柜的加工制作委托给丙方承揽加工。后丙方因发生火灾,全厂设备及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毁损,无法再加工仪表柜,合同到期后,乙方只向甲方交付了4台仪表柜,其余2台无法如期交付,甲方收货后发现交付的4台仪表柜均有严重的质量
要求:
问题根本无法使用,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方要求:
(1)乙方双倍返还定金1600元:
(2)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
(3)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包括原材料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
乙方则称:
(1)4台仪表柜不合格,纯系甲提供原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应由甲方自己负责,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付报酬2000元;
(2)同意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
已交货的4台仪表柜质量不合格是乙方的过错,应由乙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的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乙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要求后,因怕伤害双方的合作关系,没有及时通知定作方更换,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作不符合要求的仪表柜,因此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未交货的2台仪表柜不能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样的转让行为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虽然丙方发生了火灾这种意外事件,但丙方可以免除对乙方的责任。然而,乙方对甲方应负责任不能免除。因为该意外事件并没有发生在甲方和乙方的合同关系之中,因此,乙方对未交货的2台仪表柜应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维修,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乙已交的4台仪表柜质量不合格,应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因逾期交付或拒付造成的损失,乙方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因原材料的原因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无法修理和调换,此加工承揽合同应视为客观上完全没有履行。因此,此案可作如下处理:第一,乙方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1600元,如果选择支付违约金的话,不能再适用定金罚则;第二,乙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提供的全部原材料的价款及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第三,解除双方的加工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