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6月18日召开会议,出席该次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配股的提案,并于同月19日发出公告,通知于7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专项通过该提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出席该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权数为9980万股,以该股权数的100%的赞成票通过配股议案。此外,根据乙企业的提议,该次股东大会在公告列明的事项之外,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公司董事议案,以6988万股赞成,2992万股反对的多数票通过了增选1名董事的决议。
(4)甲公司于1999年7月为其一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提供担保;于2000年3月因一项标的额为100万元的设备购销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截止配股申请材料提交时,仍在进行中。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甲公司经历的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甲公司拟订的配股比例、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区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甲公司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股东大会通过的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上述要点(4)所述内容,甲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和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是否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首先,甲公司经历的会计年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根据有关规定,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的时间应满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而甲公司已经历1998和1999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其次,甲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能低于9%,上述指标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而甲公司属于能源行业,适用这一条件,其经历的1998和1999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8.61%和11.02%,该两个会计年度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82%(或9.81%),并且上述指标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没有低于6%.
(2)首先,甲公司拟订的配股比例35%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但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甲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其次,甲公司的配售对象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配售股票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的全体股东,而甲公司拟将部分配售股票向社会公众配售,故不符合有关规定。第三,甲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区间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不得低于该公司配股前的每股净资产,而甲公司配股前的每股净资产为2.92元(或2.91元),其拟订的配股价格区间的下限低于2.92元,故不符合有关规定。
(3)首先,甲公司发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符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的规定。其次,甲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董事议案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因此,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告列明的事项之外,临时增加增选董事的议案,并获得通过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首先,甲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构成本次配股批准的实质性障碍。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将构成本次配股批准的实质性障碍,而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却不在禁止之列。其次,甲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亦不属获得本次配股批准的实质性障碍,即对本次配股无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