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何某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09年,何某去世,留下一间价值6万元的房屋和4万元的现金。何某生前立有遗嘱,4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的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2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
何某所欠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答案
参考答案:
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总和价值是10万,继承人仅需要在继承1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对于剩余的2万元债务,四人可以不予清偿,当然如果有继承人自愿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本案中,何某的女儿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仅继承了现金1万元,因此,她仅需要对债权人负担偿还1万的义务。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还应偿还的9万元,由何某的三个儿子平均分担,每人负责偿还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