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开发商投资新建一住宅小区工程,包括住宅楼五幢、会所一幢以及小区市政管网和道路设施,总建筑面积24000m2。经公开招投标,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如下:(1)合同造价3600万元,除设计变更、钢筋与水泥价格变动,及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内容据实调整外,其他费用均不调整;(2)合同工期306d,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工期奖罚标准为2万元/d。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因钢筋价格上涨较大,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关于钢筋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协议价款为60万元。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将水电安装及住宅楼塑钢窗指定分包给A专业公司,并指定采用某品牌塑钢窗。A专业公司为保证工期,又将塑钢窗分包给B公司施工。
事件三:2012年3月22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基础底板施工期间,因连续降雨发生了排水费用6万元。2012年4月5日,某批次国产钢筋常规检测合格,建设单位以保证工程质量为由,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还需对该批次钢筋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了检测,化学成分检测费用8万元,检测结果合格。针对上述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索赔程序和时限要求,分别提出6万元排水费用、8万元检测费用的索赔。
事件四:监理工程师巡视第四层填充墙砌筑施工现场时,发现所有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墙体均直接从结构楼面开始砌筑,砌筑到梁底并间歇7d,再将其补砌挤紧。
事件五: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于2012年12月28日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于2013年1月5日确认验收通过,并开始办理工程结算。
指出事件二中发包行为的错误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事件二中发包行为的错误之处和理由分别如下:
(1)错误一:将水电安装及塑钢窗指定分包;
理由:属于肢解分包。
(2)错误二:A专业公司将塑钢窗分包给B专业公司;
理由:属于非法转包。
(3)错误三:指定塑钢窗为某品牌;
理由:违反《招标投标法》(或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品牌)。
解析: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领域违法行为,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保证建筑施工各类行为的合法、有序,反映出建筑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在工程分包管理方面,对什么是合法分包、什么是违法分包做了严格的界定。
建设单位是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进场开始施工之后,将水电安装工程和塑钢窗分包指定给了A建设公司,这是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属于肢解工程,这样的做法是逃避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如果是在招投标阶段将水电安装工程和塑钢窗进行指定分包,履行相关的手续后则是合法的。
在专业分包管理的相关规定中,严禁专业分包工程再分包或者转包,必须由该专业分包单位自行施工。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防止****行为,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严禁指定材料具体品牌。
建设单位可以对工程使用材料的规格、性能、价格等提出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