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卷烟厂2006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1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额100000元,验收后送某镇烟丝加工厂加工成烟丝,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烟叶500元; (2)烟丝厂将10吨烟叶加工成10吨烟丝,收取加工费3000元,辅料费5000元(均含增值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卷烟厂将10吨烟丝收回,支付运输公司烟丝运输费600元; (4)卷烟厂进口生产用机器1台,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100000元,进口海运费6000元,口岸至厂区运费2000元,设备关税率7%; (5)购用卷烟用纸,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 (6)将5吨烟丝和购入卷烟用纸的20%领用用于生产卷烟; (7)生产飞腾牌卷烟,第一次生产没有税务核定价,将20箱云雾牌卷烟发出,委托某大商厦代销。该商厦当月销售了10箱,提供销售清单,零售价每条65元,月末与烟厂平价结算销售款,另按15%与烟厂结算手续费。 要求计算: (1)烟厂当期应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烟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烟丝消费税率30%); (3)烟厂被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烟厂当期销售的卷烟应纳的消费税; (5)烟厂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6)烟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7)烟厂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8)烟厂当期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