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王某、杨某等人于2006年1月1日设立成立的。王某持有公司的200股,杨某持有300股。杨某经过董事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的董事长,王某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之后,公司发生了如下事实:
(1)王某在2006年3月2日将所持新天公司的40股的股份转让给了杨某。
(2)公司于2006年4月6日,利用公司资金设立了两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友田有限责任公司和谊天有限责任公司。
(3)友田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给交易对方高某一张面额为5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被高某涂改成面额为15万后转让给了肖某。肖某在被拒绝承兑后向友田公司追偿,友田公司由于财务紧张无法支出该笔金额。
要求:
(1)王某将其股份部分转让给杨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3)友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多少的汇票责任
(4)肖某可否在友田公司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以其为新天公司下设的一人公司为由直接向新天公司要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