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45000m2,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12层,层高5m,抗震等级一级。填充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地下工程防水为混凝土自防水和外粘卷材防水。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项目部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调直后HRB400Eφ12钢筋复试报告,主要检测数据为:抗拉强度实测值561N/mm2,屈服强度实测值460N/mm2,实测重量0.816kg/m(HRIM00Eφ12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400N/mm2,极限强度标准值540N/mm2,理论重量0.888kg/m)。
事件二:五层某施工段现浇结构尺寸检验批验收表(部分)如下:
事件三:监理工程师巡视第四层填充墙砌筑施工现场时,发现所有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墙体均直接从结构楼面开始砌筑,砌筑到梁底并间歇7d再将其补砌挤紧。
事件四:在地下防水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时,监理工程师对防水混凝土强度、抗渗性能和细部节点构造进行了检查,提出了整改要求。
事件二中: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应承担的损失费用为多少万元?
(2)工期批准顺延了多少天?
(3)底板施工总工期为多少天?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应承担的损失费用为:建设单位承担的损失费用为8.2万元;施工单位承担的损失费用为:治疗费+警卫室损失费+清理超期1d罚款=9.7+0.7+0.5=10.9万元。
(2)工期顺延了5d。
(3)底板施工总工期为16+6=22d,因为采用了等节拍流水施工方式组织施工,且另外增加了“清理积雪、恢复底板施工”6d时间。
解析:
这是一道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试题,涉及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7.3条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主要原则如下:
(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④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⑤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总之,工程本身的损失及后续费用、第三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双方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由双方分别负责,工期顺延。
在本题中,“冻害”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清理积雪、恢复施工的费用(8.2万元)”由发包人承担,是其合同义务(责任);延误的工期,即“清理积雪、恢复底板施工需花费的时间5d”可以顺延。“工人冻伤治疗费用(9.7万元)”与“现场警卫室被积雪压塌损失费用(0.7万元)”由承包人承担,是其合同义务(责任),是承包人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此外,在清理、恢复底板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安排工作失误,实际用时超过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天数1d,因此应承担延误1d的工期“罚款”(0.5万元),也即损失相应增加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