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经济特区的某服务性中外合资企业已过减免优惠期,地方所得税免征。2005年税务机关派员进行稽查时,企业提供如下纳税资料:支付的工资总额230万元;本年业务收入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50万元;业务支出40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包括一次列支开办费 200万元(以前年度未列支),其他职工福利费62.2万元,交际应酬费5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外方作为投入资本的境外借款利息80万元,向其他企业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而支付的年利息10万元(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8%)。从境外分回税后利润160万元 (税率20%)。该公司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000-50-400-400-150=0 (元)
要求:请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公司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列出步骤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