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5000m2;地下2层,筏板基础,地上25层(办公楼),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上裙房6层(商场),框架结构。室内隔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单位依法选择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室内墙体等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依法分包和管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本工程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的原则,并提出施工总平面图现场管理总体要求,包括“安全有序”、“不损害公众利益”两项内容。
事件二:基坑开挖完成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关人员等进行验槽。首先,验收小组经检验确认了该基坑不存在孔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其他地下埋设物;其次,根据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建议,验收小组仅核对基坑的位置之后就结束了验槽工作。
事件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相应分包资质及能力确认方法及原则选择了裙房结构工程的分包单位。双方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分包单位以其签约得到建设单位批准为由,直接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分包工程款。
事件四:建设单位采购的一批墙体节能砌块经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检验发现导热性能指标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以指标值偏差不大为由,指令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该批砌块,施工总承包单位执行了指令。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对此事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报告了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了这一事件。
事件五: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关单位对办公楼区域的一间240m2的会议室选取4个监测点,进行了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其中两个主要指标的检测数据如下:
指出事件三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法中的不要之处,并分别说明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
事件三中不要之处及正确做法分别为:
不妥之一:总承包单位将裙房结构施工分包;
正确做法:裙房结构工程属主体结构工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体结构工程应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完成。
不妥之二: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保管;
正确做法:分包工程的技术资料应由总承包单位整理、保管,分包商协助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不妥之三:分包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分包工程款;
正确做法:分包单位不得直接与建设单位发生工作联系;应该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款。
解析:
这一问包含的内容较多,涉及很多方面的知识点,特别是一些行政法规方面的知识,需要参照《建设工程法规》的内容,有一定难度。主要考核哪些分包是违法的、分包的权利与义务,存在分包时,总承包单位应履行的责任与权利等知识点。
仔细审题,事件三中,第一句是这样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相应分包资质及能力确认方法及原则选择了裙房结构工程的分包单位”,这句话一半是对的,一半是错的,但很多考生往往纠缠于对的部分做文章,而忽略了明确不正确的地方。
前半句提到了分包选择的方法及原则,一是资质、二是能力确认,再加上背景材料中有一个提示:“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依法分包和管理”,从上述三条件来看,显然分包选择的方式方法是没有问题。
后半句呢,将裙房的结构工程进行分包,不管是塔楼、还是裙房,那都属于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即为违法分包。
再看第二句:“双方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由分包单位自行编制、汇总,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整理和保管就不一定了,有些分包项目通常只发生在一段时期,可能离竣工移交还早,各种技术资料必须由总包整理保管,但分包商协助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再看第三句:“分包单位以其签约得到建设单位批准为由,直接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分包工程款”,既然是分包商,也就是说只与总承包商有合同关系,不管谁批准不批准,直接向一个与之没有合同关系的单位申请支付分包工程款项,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