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98000m2,劲性钢筋混凝土框筒结构。地下3层,地上46层,建筑高度约203m。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根据现场条件,场区内设置了办公区、生活区、木工加工区等生产辅助设施。并就临时用水进行了设计与计算。
事件二:为了充分体现绿色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项目部在临建施工及使用方案中提出了在节能和能源利用方面的技术要点。
事件三:结构施工期间,项目有150人参与施工,项目部组织了10人的义务消防队,楼层内配备了消防立管和消防箱,消防箱内消防水龙带长度达20m;在临时搭建的95m2钢筋加工棚内配备了2只101灭火器。
事件四:由于工期较紧,施工总承包单位于晚上11点后安排了劲性钢结构构件进场和焊接作业施工。附近居民以施工作业影响夜间休息为由进行了投诉。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在查处时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检测夜间施工场界噪声值达到60分贝。
事件五: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施工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记录平台上进行了公布,公布期限为6个月。公布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提出的申请和整改情况,决定将公布期限调整为4个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进行公布,公布期限也是4个月。
事件五中,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诚信行为记录4个月期限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全国、省级不良诚信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规定中各是多少?
参考答案:
(1)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妥当;
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本案例中为4个月,故妥当。
(2)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做法:妥当。
理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故公布期限4个月妥当。
(3)按规定,不良诚信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应为:
1)省级:6个月~3年,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2)全国:6个月~3年,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解析:
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第十条规定: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d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d内报建设部。
也就是说,不良诚信行为记录先由各省发布,其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部分不良信息,还应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由此我们知道,整改确有实效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可缩短到最少3个月。全国公布期限随地方,当然也就是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