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市大学城园区新建音乐学院教学楼,其中中庭主演播大厅层高5.4m,双向跨度19.8m,设计采用现浇混凝土井字梁。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模架支撑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签字,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支撑高度超过5m,需进行专家论证。
事件二: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成立以企业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还聘请了外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共计七人组成专家组,对模架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提出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
事件三:在演播大厅屋盖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因西侧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发生局部坍塌,使东侧刚浇筑的混凝土顺斜面往西侧流淌,致使整个楼层模架全部失稳而相继倒塌。整个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9人,轻伤14人,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达1300万元。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立刻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指出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和理由分别如下:
不妥之一:本单位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作为专家组组成人员;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不妥之二:专家组提出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
解析:
事件二中设置了一些迷惑性的问题,比如:施工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论证,这其实是没问题的,问题是出在后面的专家组成员上,不能自己审自己的方案。同样的道理,监理、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也不能进入专家组,参建各方的人员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明确规定: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仔细审题,“施工单位组织成立以企业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还聘请了外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共计七人组成专家组”,显然专家组中有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参建方的人员,该做法不正确。
特别提醒:参建各方的人员都可以参加专家论证会,只是不能以专家的身份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