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背景资料:

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18500m2,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筏板基础。该工程位于市中心,场地狭小,开挖土方须外运至指定地点。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基础形式、工程规模、现场和机具设备条件以及土方机械的特点,选择了挖土机、推土机、自卸汽车等土方施工机械,编制了土方施工方案。

事件二: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在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检合格、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控制资料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单位质量部门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分部工程验收。

事件三:施工单位提交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如下图所示),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此组织施工。

事件四: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作C的持续时间变为36d。施工单位以设计变更影响施工进度为由提出22d的工期索赔。

事件四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22d的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因为工作C有3周总时差(或其合理的索赔天数为1D.。

解析:

这是一道网络计划技术知识点与索赔知识点相结合的综合试题,主要考核网络计划时间参数在索赔中的应用。

首先理清楚索赔的定义与概念,索赔是一个合同术语,只有存在合同关系,才能发生索赔,合同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均可以提出向对方的索赔。

但并不是每项索赔都成立、均合法,索赔成立的前提主要有三点:

1)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2)造成工期损失或费用损失(增加);

3)非提出方原因。

另外,处理工期延误索赔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属于非发包人本身的原因或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造成的工期延长或延误,一般情况下只能同意工期延长,而不给与费用补偿;

②如果是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或业主负有合同义务的事件发生(如设计图纸错误、地质条件的变化等)而引起的工期延长或延误,则承包人除应得到工期补偿外,还应得到费用补偿;

③如果是根据网络计划(网络图)处理此类索赔,即使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但如果其延误时间不在关键线路上,且不影响总工期时,则承包人只能得到费用补偿;

④如非关键线路上工作延误时间较长,影响了总工期,则按实际影响总工期的时长给予工期补偿。

对于此类题目,做题时要逐条作答,既要做出判断,又要说清楚理由。

那么我们根据上述原则再审题,工作C的总时差3周,表示工作C晚于原计划最晚结束时间3周及以内,均不会影响总工期。

工作C原持续时间2周,即14d;因设计变更导致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为36d,如果扣除其总时差3周的21d,即设计变更会影响总期36-14-21=1d。即索赔工期22d是不成立的。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