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河北A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公司按照FOB天津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五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要求。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 经调查后查明结块的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以至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装上船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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