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论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答案

参考答案: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了该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源于因果报应的观念,反映了人们朴素的正义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体现了主客观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于定罪量刑整个阶段。主要有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适应);第二,体现了刑罚并合主义(即报应刑与功利刑的折衷统一);第三,与罪刑法定的关系:罪刑法定限制刑罚权的发动,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限制刑罚权的程度。
就具体内容而言,可以将本原则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社会危害性不同,各种犯罪的危害性也是有区别的,犯罪性质的区分有利于明确定罪的方向
(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3)刑罚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得到较好的体现。在刑法总则中,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明确的规定。刑法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例如,有关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处罚原则的规定,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的规定,有关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的规定,等等。刑法根据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规定了一系列刑罚制度,例如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此外,刑法总则还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各种刑罚方法由轻到重依次排列,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结构严谨,主附配合,司法机关能够根据犯罪情节适用刑罚,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分则来看,刑法对各种犯罪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判处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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