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问答题:某生产小电器的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1)外购材料一批用于生产小电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外购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5100元;
(2)委托外贸企业进口一批塑料材料,关税完税价格15000元,关税税率6%,支付了相关税费后将材料运回企业,海关填发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销售50件自产A型小电器,取得含税收入12360元:
(4)将2件自产A型小电器无偿赠送客户试用;
(5)将使用过的一批包装物出售,取得含税收入2472元:
(6)将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出售,原值40000元,含税售价15450元。
要求计算:(1)该企业进口塑料材料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2)该企业出售包装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3)该企业出售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4)该企业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
参考答案:
(1)该企业进口塑料材料应纳的增值税=15000×(1+6%)×17%=2703(元)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也要使用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不使用征收率。(2)该企业出售包装物应纳的增值税=2472÷(1+3%)×3%=72(元)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该企业出售设备应纳的增值税=15450÷(1+3%)×2%=300(元)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4)该企业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12360÷(1+3%)÷50×(50+21×3%+72+300=374.4+72+300=7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