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1999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 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光明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 Z机关,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光明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 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光明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本案中的第一个要约为( )。
A.2月1日光明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光明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