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问答题:某自行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2015年3月末留抵税额3000元,4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现金折扣;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支付运输单位运杂费8000元,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4454.55元:
(3)销售本厂2008年购买自用的机器一辆,取得含税收入120000元;
(4)当期销售货物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0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40000元,增值税税额238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应该认证的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该自行车厂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2)该自行车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该自行车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应纳的增值税;
(4)当期该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
参考答案:
(1)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总和=4454.55×11%+23800+90000/(1+3%)×3%+3000=490+23800+2621.36+3000=29911.36(元)。(2)增值税销项税额=(800×280+500×280)×17%+60000/(1+17%)×17%=70597.95(元)销售800辆自行车给予8%的现金折扣,不应减少销售额。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并入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3)该自行车厂销售使用过的增值税转型前购入的机器应纳的增值税=120000/(1+3%)×2%=2330.1(元)(4)当期该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70597.95-29911.36+2330.1=43016.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