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简述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案

参考答案:

公司是法人,公司本身无法实施侵权行为,公司的侵权行为通过自然人的行为而实施,那么,什么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公司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一种行为如果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可以被认定为是公司的侵权行为,而由公司对受害者承担责任。

1.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

2.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关系

3.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

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应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公司工作人员须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他 * * 利,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且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他人损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即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和损害等四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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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管伯发与任洪江闲聊,管伯发说他到金鹏房地产公司玩时,经常见到有大批现金出入,十分羡慕。任洪江说为什么不想办法弄点花花,管伯发表示同意。二人商定由管伯发负责踩路,任洪江负责找他的表弟韩笑天帮忙。7月29日,管伯发采路后告诉任洪江,金鹏公司的保险柜内至少有1万元现金,并说公司有一后门,没设保安,只用一条链子锁着。任洪江说事不宜迟,今晚就动手。他立即招呼韩笑天,说今晚有事,让他跟着望望风。韩笑天来后觉得不对劲,就问任洪江是什么事,任洪江告诉他弄点钱花。韩笑天不想去,任洪江说你就管望望风,没什么事。韩笑天碍于面子就没走。晚上1点多,管伯发带领任洪江、韩笑天来到金鹏公司后门,任洪江用准备好的工具将链子锁拧开,韩笑天在后门望风,管伯发和任洪江二人直奔财务室,撬开保险柜,窃得现金7860元。事后韩笑天得赃款860元,其余钱由管伯发和任洪江平分。韩笑天拿钱后很害怕,就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家人。在家人的鼓励下,韩笑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出全部赃款。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管伯发、任洪江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提起公诉。韩笑天明知管伯发、任洪江准备实施犯罪后,仍然帮他们望风,并分得赃款,已构成犯罪。但在这起犯罪中,韩笑天属于从犯,而且犯罪后能主动自首,交出全部赃款,并揭发了管伯发、任洪江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韩笑天作不起诉处理。

问:检察院对韩笑天作不起诉处理对不对?它属于哪种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