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合并时,B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2005年累计未弥补亏损为800万元(法定弥补期限在 2007年到期)。经资产评估,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 00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经过协商,决定由甲公司以现金支付380万元,其余款项由甲公司以自己股票的形式支付,A公司共可换取甲公司股票2 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甲公司2005年底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亿元,2006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 0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B公司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可以由甲公司承担。 要求:计算甲公司2006年度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