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0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购进板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200 000元,增值税为 34 000元,有关单证已经经过认证;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木一批,取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是80000元,有关单证已经经过认证; (3)向某企业销售办公家具一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 (4)向某家具厂销售家具一批,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 000元; (5)期初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为20000元。 要求:计算该家具厂2008年10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