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7年度利润总额为21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7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2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数为40万元,年末数为5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年初数为25万元,年末数为35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
(1)计算甲企业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甲企业2007年度应交所得税额。
(3)编制甲企业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4)计算甲企业200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5)编制甲企业年末结平“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
(1)甲企业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0-70+20=16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纳税,因此应该作纳税调减;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实发工资小于计税工资,因此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2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从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2)甲企业2007年度应交所得税额=160×33%-52.8(万元)
(3)借:所得税费用 52.8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 52.8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
(4)甲企业200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210-52.8=157.2(万元)
(5)借:本年利润 52.8
贷:所得税费用 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