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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0日,某工业客户配变低压零线烧断,正常运行的220V电压突然升高至380V,该单位部分职工家用电器烧坏,受害人认为配电设施产权人和供电公司对此事故负有责任,将两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8254元。

问:供电公司是否有责任?请说明你的观点和依据。

答案

参考答案:

供电公司没有责任。

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供电企业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低压线路上,必须是供电企业的责任引起的电力运行事故,该案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所以,供电公司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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