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年1月,张某不慎遗失其背包,内有其名贵钻石项链一条。李某拾得后,按照背包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将钻石项链归还给了张某。
同年5月,张某与赵某结婚。张某、赵某合计开设一家书吧,书吧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个体工商户开办人为张某。因急需资金,张某持钻石项链到典当行典当,经商议,钻石项链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书吧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张某、赵某决定关闭书吧。此时书吧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张某、赵某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设李某拾得钻石项链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付某,张某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付某返还为什么付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